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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昌市房管局地税窗口了解到,自2006年8月7日起,南昌对二手房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了新标准:8月7日起,按交易房价的1%征收,而此前是按交易房价的2%征收;另一种为按应纳税所得额20%征收。另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南昌目前在二手房个税征收上有两种方案,房价差额20%与转让收入全额1%。由于有些纳税人在申报时无法出示扣除合理费用的有关税务发票等凭证,地税工作人员也就无法核定合理费用到底应该扣除多少,因此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采取“全额1%”强制征收。
如果卖方能够出示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税务发票凭证,也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采取应纳税所得额20%缴纳。另外未缴纳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不能办理房产证。 |